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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自爆20亿“财务黑洞” 9亿违规担保或将无效

导读:

    伴随着监管执行的趋严,上市公司“自揭老底”的现象正在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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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监管执行的趋严,上市公司“自揭老底”的现象正在增多。

    11月24日,华仪电气(600290.SH)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存在违规担保和未披露的资金占用问题。违规担保金额达9.26亿元,其中已逾期的对外担保达2.14亿元,而关联方资金占用规模则多达10.58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日前最高法刚刚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明确统一了经济金融领域诸多争议问题的裁判思路,并提出“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这无疑强调了上市公司担保获得合法性的必要程序,而未履行上市公司程序的违规担保将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法律人士看来,华仪电气的9.26亿元的对外担保极有可能在上述《纪要》的原则下被判无效,而相应的债权纠纷也无需上市公司方面承担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事发

    总计约20亿元的大股东违规占款及担保问题,将华仪电气推上了风口浪尖。

    据华仪电气公告披露,其违规担保、违规占款的规模分别为9.26亿元和10.58亿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22.75%和26%;而目前已逾期的对外担保规模则达2.14亿元,占同期净资产5.26%。

    在上述9.26亿元的违规担保中,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金额为4.9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为其他第三方的担保金额为4.3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2%。

    华仪电气对此表示,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第三方等相关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债务、解除担保、解决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已承诺在一个月内解决上述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的问题。如在一个月内控股股东不能解决前述问题,公司可能会被上交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华仪电气称,“上述违规担保系华仪集团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公司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公司董事会未知悉上述事项,导致上述相关事项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事实上,早在数年前,华仪电气的财务问题就多次受到监管问询,而在业内人士看来,类似的违规担保和占款现象,在一些治理结构并不规范的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中并不少见。

    “因为A股的一些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度过高,容易滋生违规占款、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北京一家上市公司董秘表示,“但这种事情最终曝光往往都是等监管出手、大股东资金链断裂才暴露出来。”

    事实上,华仪电气的东窗事发,恰与控股股东华仪集团陷入债务危机有关,一方面,其所持有的华仪电气股份早已被轮候冻结,另一方面,2019年以来华仪集团已先后不少于8次被法院判为被执行人,同时面临不少于21条司法风险。

    违规担保及占款的曝光,也让华仪电气的股价进一步受到打击。

    公告发布次日的11月25日,华仪电气全天封住跌停板,股价收跌至3.43元/股,从全年行情看来,已从年初高点回撤达63%。

    在大股东违规操作的同时,华仪电气的业绩也受到了影响,华仪电气今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8.08亿元,同比下滑达25.75%,而归母公司净利润仅为1102.28万元,扣非后则为亏损2982.85万元。

    “从这个占款情况来看,有可能进一步影响华仪电气的全年业绩,极有可能像去年一样出现亏损,进而导致其退市风险的加剧。”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策略分析师表示。

    违规担保或无效

    虽然违规担保的出现将作为上市公司的华仪电气进一步置于风险境地,但从最高法释放的裁判方向来看,即便无法解除违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也未必会承担连带责任。

    据日前最高法发布的《纪要》规定,对外担保需要履行相应的合规程序。

    “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纪要》指出,“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纪要》指出,法院对此应当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公告的情况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的对外担保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多数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的融资,结构上含有上市公司担保的,融资机构通常会要求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担保程序,而此前涉及违规担保的债权机构,则多以民间机构或互金平台为主。

    “之前控股股东融资,上市公司担保的时候,我们一般都是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公告的。”北京一家开展上市公司信用贷业务的机构人士称,“违规担保的这一类融资主要出现在一些铤而走险的互金平台或民间金融机构中,通常存在于借款利率较高、风险较大、控股股东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这些机构会捡那些机构不要的项目。”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措施将进一步对上市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提供保护,也将加剧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权开展违规融资的难度。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一举措客观上也有可能加大部分上市公司股东资金紧张局面,应当对可能存在类似风险的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有所警惕。

    “这一定调将对违规担保现象进一步遏制,有效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上海一家券商投行人士称,“但违规担保的现象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可能并不少见,一旦认定无效,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东资金链将进一步紧张,不排除会诱发次生风险,这是需要警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