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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收取 “金融服务费”,是不是另一个“黑洞”?委员专家发声了!

导读:

这是不是又一个“黑洞”?

近日,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一事备受媒体关注,车主60

这是不是又一个“黑洞”?

近日,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一事备受媒体关注,车主60多万买的车,“没开出4S店”发动机就漏油了。后来,这一事件再次升级:女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奔驰金融,还被迫交纳了1.5万“金融服务费”,并称该等费用未开具发票,也未得到相应的服务。

由于现无法获取奔驰4S店关于该“金融服务费”更多回应,也暂未得知奔驰4S店与女车主交易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因此无法对事实问题作详细评判。不过,委员专家表示,从法律上看,奔驰4S店收取1.5万元“金融服务费”的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具体而言,奔驰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甚至存在欺诈行为,同时奔驰4S店还可能违反了汽车销售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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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表示,金融借贷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情形的,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合同法》均规定,该条款无效。

“在西安车主维权事件中,若销售方在隐瞒收费事由的情况下诱使购车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收取金融服务费,则销售方明显没有履行对于借款人的告知义务,且存在单方面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条款应为无效。” 鲁晓明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本事件中,倘若如女车主所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1.5万元的奔驰金融服务费,但全程未有任何服务”,那么奔驰4S店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女车主对该等服务情况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女车主可要求奔驰4S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可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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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经营欺诈行为

朱奕奕还表示,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事件中,倘若奔驰4S店销售人员通过“骗取”的方式向女车主收取1.5万元费用且未提供该等费用相应的服务的话,奔驰4S店的行为则涉嫌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奔驰4S店可能面临三倍服务费用的惩罚性赔偿。

违反汽车销售行为规范

我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本事件中,倘若奔驰4S店未以适当形式在其经营场所明示该“金融服务费”收费标准,却向女车主收取1.5万元“金融服务费”,则违反了我国关于汽车销售的行为规范。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当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奔驰4S店改正违规行为,并可给予奔驰4S店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奔驰收取“金融服务费”已引起相关方面重视。据媒体报道,对于近日媒体热议奔驰女车主被收取“金融服务费”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已要求北京银保监局对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等问题开展调查。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